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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 应急管理部公布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丨 文章来源:中国应急消息网  丨 点击:53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安徽省安庆市、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广东省中山市等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查办一批行刑衔接执法案例,有力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落地见效,起到了很好的典型引领作用。

       案例1: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白某某所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且伪造证件上的二维码所链接的查询系统,涉嫌仿冒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白某某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城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及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对白某某等相关人员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线索,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该假冒网站服务器,并从中提取到购买假证人员数据1.9万余条、电子假证照片1.7万余张,购买假证人员涉及全国17个省份。后又陆续查出47个假冒网站,抓获70名涉案人员。6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9人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2022年7月初,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民宅仓库内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险化学品,并销售给小餐馆作燃料使用。经初步核查后,启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民宅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暂扣14460升不明液体。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该液体为闪点小于60℃的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场负责人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销售给启东市9家餐馆,共计销售1641笔,销售金额168.49万余元。郭某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8月5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启东市公安局。2022年8月10日,启东市公安局依法对郭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5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8.97万余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

       案例3:2023年3月27日,安徽省安庆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据函了解,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发现,安庆市怀宁县江某某、陈某某、凌某某3人于2021年左右,购买过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能存在持假证上岗作业的情形。3月29日,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后查明,陈某某于2021年左右通过提供上述3人的身份信息、照片等,购买过6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5月21日,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怀宁县公安局。5月22日,怀宁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怀宁县公安局已完成案件侦查,将案件依法移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4:2023年2月7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应急办接群众举报,反映齐村镇某厂房非法制造硫磺。经初步核查,发现被举报厂房内存有成品硫磺33.2吨,硫磺产品18吨,磨粉机一套,未包装的硫磺粉末若干。应急办将案件线索移交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查明,被举报厂房为某化工企业实际经营人魏某某租赁,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加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陆续购进63余吨硫磺储存于上述厂房内,并将部分硫磺粉碎加工后进行销售,共售出12吨,销售收入1.32万元。该厂房不具备加工、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紧邻某化工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具有发生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魏某某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3月13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结束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2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魏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0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魏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2022年5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投诉举报后,会同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和阜沙镇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6286.07万余元;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25.86万余元。该公司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且数额巨大,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7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中山市公安局。2023年1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4名股东刘某某、甘某某、司徒某某、夏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8月下旬,中山市公安局将该案依法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