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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9日丨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丨 点击:13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吉林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加强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我省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特别是202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及构成,对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做出了规定。为落实新规定新要求,完善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吉林省财政厅依据《条例》,结合省内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研究起草了《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征求了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级部门的意见并合理吸纳。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76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十部分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关于管理范围,《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关于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关于部门职责,《办法》确定了省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针对各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一的情形,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以调整优化本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三条)。

  (二)优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为贯彻资产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办法》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对资产配置提出要求,鼓励共享共用的配置方式,明确公物仓管理制度,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第十九条)。二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明确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并对各使用方式分别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对资产处置进行规范,要求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三)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相衔接。建立资产“存量”管理与资金“流量”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关于预算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第三十四条)。关于基础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绩效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通报评价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四)健全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了各部门汇总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内容(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六条)。

  三、亮点特色

  《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坚持对标《条例》,全面吸纳现有相关制度规定,充分考虑管理工作实际,切实体现制度的系统性、改革性、规范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管理规定全面系统。明确《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等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并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各类活动系统分类、细化明确,确保实行国有资产全方位全链条管理。

  (二)管理权责边界清晰。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结合省级管理工作实际,梳理明晰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确立了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三)管理理念厉行节约。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提出临时机构配置资产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