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公安部)
2005年6月16日,公安部正式公布“八条措施”,以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这八条措施分别为:
1. 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 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3. 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4. 每月选派民警至少2次到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6. 在学校、幼儿园设置人行横道等警示标志。
7. 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设置放学时段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8. 对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监督,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这八条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