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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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谈“校闹”:“花钱买平安”系变相鼓励按闹分配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4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2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20日谈到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校闹”问题时表示,一些学校顶不住压力,通过“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行为,实质上偏离了法治轨道,很容易形成不良示范,变相鼓励以闹取利、按闹分配。

“花钱买平安”实质上偏离了法治轨道

马怀德20日出席了教育部新闻发布会。谈到“校闹”问题,他从法学专家的视角认为,“校闹”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校闹”问题原因,马怀德认为,一方面,由于学校顶不住压力,“花钱买平安”。另一方面,个别执法机关执法不力,不能及时制止和惩处“校闹”行为。此外,即便是通过诉讼解决,有个别司法机关又不能公正裁判,片面加重学校的负担,变相鼓励了“校闹”的行为,使“校闹”在有些地方和地区的学校愈演愈烈。

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学校在处理“校闹”时,选择“花钱买平安”的现象,马怀德认为,这种做法看起来一时解决了问题,满足了受伤害人的所谓“诉求”,但实质上偏离了法治轨道,很容易形成不良示范,变相鼓励以闹取利、按闹分配。

他认为,“校闹”问题的治理应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院不立案或不公正裁判也会导致“校闹”

针对“校闹”问题,教育部等五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在马怀德看来,该政策是政府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一种尝试和实践。

马怀德认为,《意见》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比如文件规定,在调解和司法裁判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又如,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则。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教学管理职责,存在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马怀德介绍。

同时,《意见》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涉校园安全纠纷事故的处理,避免有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领导为了息事宁人,片面加重学校的负担,强令学校承担过多的、不该承担的责任。

他还认为,有些情况下,因为法院不立案、不受理或者不公正裁判,也会导致了“校闹”行为。因此《意见》“对症下药”,要求审判机关在调解、诉讼、裁判过程中严格依法裁判,不能片面加重学校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决“校闹”应“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对于《意见》提出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做法,马怀德认为,这样设置的一个好处是“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他介绍说,过去发生“校闹”事件后,往往是校方和受伤害一方进行直接协商,容易引发对立冲突。因此这次《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人民调解制度,要求在调解过程中,要实现能调尽调,避免学校和受伤害方直接冲突对立,这样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同时,《意见》还体现客观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例如,规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给予损害赔偿,对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同时也规定了对受伤害一方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马怀德还认为,这次《意见》独特的一面体现在,强调在各方处理“校闹”事件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对于实施“校闹”的行为,实际上国家法律已有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如果实施“校闹”,损害了公私财物、伤害了他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话,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 唐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