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校闹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依法治理校闹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依法治理校闹

如何有效解决“校闹”问题,确保学校办学安全?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22

来源:书虫小米

“校闹”现象:影响学校秩序与安全的重要问题

“小闹小赔,大闹大赔”是当前“校闹”行为的真实写照。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更对学校师生的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如何有效根除“校闹”,确保学校办学安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校闹”现象,已成为校长和教师们心中的痛。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许多学校选择“花钱买平安”,从而导致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了“校闹”的蔓延。近日,教育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五大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该意见明确界定了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内的8种“校闹”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然而,“校闹”现象的根源何在?它又带来了哪些深远的危害?我们又该如何从根源上治理“校闹”,确保学校办学的安全与稳定?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邀多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1“校闹”行为的危害究竟何在?

近年来,“校闹”现象屡见报端,其危害不容忽视。佟丽华指出,随着学生权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家长维护在校生权益的诉求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一些家长为追求赔偿,选择媒体曝光、围堵学校等极端方式,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甚至给教育系统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同时,马雷军也强调,学校安全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尽管学校安全工作已取得显著进展,但诸如学生溺水、性侵害和欺凌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这些问题中,以非正规途径解决学校安全事故所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一些家长及其亲属采取过激行为,如围堵校门、殴打教师等,这不仅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更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背离了法治精神,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宪法明确保障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然而,“校闹”行为者却为一己私利,公然无视其他学生的基本受教育权。他们通过围堵校门、干扰教师、侵占教学场所等方式,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对师生权利构成了实质性威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校及教育机构组织教学活动的权利,并明确禁止任何非法干涉,但在“校闹”的冲击下,许多地方教育部门为避免安全事故,不得不禁止学校组织春游、秋游等户外活动,甚至叫停某些存在安全风险的体育项目。这些过度的安全措施不仅限制了学生的课间活动和社会实践,更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孙霄兵指出,“校闹”现象不仅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更对一代人的成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带来了深远影响。因此,学校安全工作需要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特别是完善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这种机制必须基于法治原则,既要避免单纯的经济补偿,也要确保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时遵循法律、纪律和原则。

2. “校闹”事件何时兴起?

面对“校闹”行为,现实中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

张新民指出,为了迅速平息事端、减轻维稳负担,一些地方政府会要求学校尽量满足学生家长的不合理赔偿要求。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虽然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却无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从而削弱了法律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中的作用。

佟丽华则认为,家长小题大做、漫天要价,以及学校在学生权益受损后的冷漠态度,都是导致“校闹”事件激化的原因。有些案件甚至演变为长期的信访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花钱买平安”的方式真的能解决问题吗?张新民指出,这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传递了错误的信号,即只要闹事就能获得利益。因此,一旦学生发生伤亡事故,亲属往往不问责任,先闹再说,以此增加谈判筹码。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只能带来短暂的安宁,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它混淆了是非观念,削弱了法律的作用,破坏了法治秩序,扭曲了价值观,毒化了社会风气。

“花钱买平安”这种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方式,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它背离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衷,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这种做法还导致校长和教师对待学校安全问题时变得消极,过分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法律责任,甚至出现了学生家长殴打辱骂教育工作者的事件,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以往“校闹”问题突出,不能仅仅归咎于家长法律意识的淡薄,更关键的是相关处置机制存在“不健全、不通畅”的问题,这使得一些家长产生了“不闹就无法解决问题”的误解。因此,《意见》的出台旨在从根本上改变“不闹就拿不到钱”的错误观念,建立“即使不闹也能获得应有赔偿或补助”的秩序,并强化“校闹不仅拿不到钱,反而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识。

3如何依法依规应对“校闹”行为?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失当,是导致“校闹”行为频发的重要根源。那么,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的关键又是什么呢?

治理“校闹”行为,首要任务是保障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忽视受害方的权益。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关心受伤害者,并迅速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时明确告知事故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及相关规定。这样,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可以有效缓解受伤害方的非理性情绪,从而降低“校闹”事件的发生概率。

在应对过程中,必须坚持对家长和学校一视同仁的原则,既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要确保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

此外,《意见》构建了完善的“校闹”治理工作体系,包括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以及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等环节。这一体系对“校闹”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和界定,如违反治安管理、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然而,“校闹”行为的愈演愈烈,与“校闹”行为的界定模糊、惩治力度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明确处理“校闹”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此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校闹”行为从日常用语正式上升为法律术语,其内涵和外延得到了明确的界定。通过列举方式,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哪些行为属于“校闹”范畴,这不仅为预防此类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一旦发生侵犯学校和师生权益的“校闹”行为,学校应立即报警,而公安机关在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应对。对于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须果断制止并依法查处。此外,对于“校闹”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严厉打击。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学校安全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与政策,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已显著提高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也都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将许多潜在的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确保了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

4. 学校在安全事故中是否一定要担责?

许多人误以为,一旦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然而,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准确。学校的安全工作并非绝对安全,而是追求相对安全。为规范学校安全工作,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同时,该《办法》也列出了不属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或学校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情形。

此外,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只要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便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学校是否履行和恰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成为界定学校有无过错的关键标准。

在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时,应遵循法治原则,既要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故意伤害、诽谤教师,或在社交媒体上污蔑教师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多种复杂因素,包括学生间的矛盾冲突、校外人员的侵害,以及学校管理上的疏忽等。为了妥善处理这类事故,必须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公平,让各方都能心服口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并非无边界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虽存在以教育和管理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需对所有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指出,在学生自杀、自伤等特定情况下,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可以免责。同时,未成年学生间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学校和教师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惩戒权也是合法的免责事由。在这些情况下,学校应积极收集证据,以证明自身无责,从而理直气壮地拒绝无理要求。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制定了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对于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侵权事故,学校仅在有过错时才需承担责任。而校外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学校或教师仅在有过错时才需承担补充责任。

5. 如何完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处理机制?

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时,我们应坚持打击与防范并重,既治标又治本,采取多元化措施。首先,必须强化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的法律服务机制,以及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其次,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完善协商与调解制度,确保依法裁判,避免“花钱买平安”的现象。同时,对于“校闹”行为,必须及时处置并依法打击,严惩相关犯罪。最后,多部门应协同工作,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防范,有效应对舆情,营造依法解决纠纷的社会环境。

在程序思维指导下,学校应规范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制定预案并畅通沟通渠道。教育部门应重视纠纷的协商与调解,而司法部门则需依法裁判。对于起诉至法院的侵权赔偿案件,应依法及时受理并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在裁判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程序,确保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同时,对于因“校闹”行为受到伤害的被侵权人,应依法追究不法人员的责任。

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即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应用。这一理念在《意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首先,从文件发布主体来看,《意见》由教育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汇聚了最高层级的法治部门的专业力量;其次,从制定依据来看,《意见》依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确保了内容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最后,从具体内容来看,《意见》始终贯穿法治的理念,强调了法治措施和方法的运用。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多方面的机制建设。在宏观层面,它强调了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微观层面,则具体涉及到事前的安全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的完善、事中的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的建立,以及事后的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救助、调解、法律服务和损失赔偿等机制的健全。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通过多元化的事故损失赔偿机制来化解风险、减轻经济损失,同时鼓励学校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以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6. 全社会如何为学校办学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记者:《意见》强调为学校(包括幼儿园)的办学安全提供坚实保障,以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那么,我们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

孙霄兵:

为学校办学安全提供坚实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多个环节入手,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首先,要营造一个关心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的社会氛围,为学校提供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对于因人为失职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与学校工作人员无关或非因学校过错导致的事故,则应避免过度追究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同时,地方政府应依法及时澄清采用造谣、污蔑等方式抹黑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有效应对学校安全事故,我们还需要建立多方协调、形成合力的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应勇于承担责任,积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方面则应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广大教师应依法执教,保护学生的安全,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学生家长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积极支持并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也应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和裁判,有效制止“校闹”行为,同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而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则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做好安全工作,共同建设安全、法治的学校环境。

《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一举措代表了重大的思路创新。该中心应依托第三方来建立,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类社会组织,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学生权益,而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性使其主要职责聚焦于在维护学生权益的过程中高效化解社会矛盾。因此,该中心不仅需向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指导,更应深入调查纠纷的起因、各相关方的立场,以及时对纠纷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支持,推动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发展成为学生及家长可信赖、学校欢迎的权威第三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