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治理“校闹”行为?教育部详解各项措施与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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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联合其他四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那么,究竟什么是“校闹”?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又有哪些?我们又该如何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体系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的九问九答,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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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简要概述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
答: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问题逐渐浮现,不仅侵害了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更挑战了法律底线,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相关意见对“校闹”治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缺乏具体政策措施的支持。各地和学校在预防、处置“校闹”方面机制不健全,导致学校承担了不应有的责任和压力,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教育部自2018年底开始着手研究制定治理“校闹”的专门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全国政协的直接指导和多个中央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及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最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校闹”究竟是何方神圣,其行径又有何表现?
“校闹”是指在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家属或其他校外人员采取诸如围堵学校、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这些行径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同时侵犯了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具体地规范和打击“校闹”行为,《意见》详细列出了8类典型的“校闹”行径,包括但不限于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侵占学校设施、设置障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对于因其他缘由而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同样可以参照处置“校闹”的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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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意见》将焦点置于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上?
答: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往往是“校闹”现象的根源。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校闹”行为,必须采取措施防控风险、预防事故并减少纠纷。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了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学校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育部门需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与检查,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对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以及传染病防控等关键事项进行严密监管。
其次,学校方面应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确保安全标准的落实,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以明确和压实安全责任。
此外,学校还需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建立严格的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同时,《意见》也提出了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的要求,以确保对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关于学校安全隐患的投诉和建议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回复。
最后,《意见》强调学校应完善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包括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并完善报告制度,以提高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同时,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也是《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以统筹协调学校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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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学校安全事故处置中受伤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答:《意见》明确指出,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时,应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确保各方权利得到平等保护,特别是要重点维护受伤害学生的权益。若学校或教师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他们必须按照标准依法进行损害赔偿。同时,学校主管部门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和问责。
此外,《意见》还强调学校应积极关心受伤害者,提供及时的救助措施,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合法诉求表达权利也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司法行政机关将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受伤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立专门的学生权益保护中心,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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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有效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机制?
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时,由于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等问题,受伤害方往往会提出超出法律规定或过高数额的赔偿要求。由于缺乏中立、权威的第三方调解,学校往往需要直接面对受伤害方,这可能导致处理不当或情绪对立,难以达成共识。同时,诉讼途径的繁琐和成本高昂也使得许多受伤害方选择非理性方式来解决纠纷。
为妥善处理这些矛盾,《意见》强调应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包括推动双方平等协商、加强人民调解以及便利诉讼渠道。在责任明确且双方无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并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同时,教育部门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广泛覆盖。此外,人民法院对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及时立案受理,并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以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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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多方位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分担体系?
目前,尽管多数学校已投保校方责任险,但该险种难以覆盖所有类型的伤害事故,且赔偿限额相对较低,难以为学校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提出了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多元化风险分担体系的策略。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提供财政补贴,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考虑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同时,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以增强保障能力。
其次,建议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财政部门可对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再者,学校可积极探索、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途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以完善救助体系。
最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开展互助计划,从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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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部分学校因担忧安全事故而取消体育课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现象?
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有助于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还能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的成长。然而,现实中,一些学校因安全风险而选择取消这些活动,这既体现了他们的无奈,也反映出当前学校安全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首先,学校面临的安全压力和“校闹”行为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提供保障,筑牢安全底板,从而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学校在认识安全风险时也应保持客观理性。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利用保险等机制来分担风险,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因防止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安全立法工作的现状与展望是怎样的?
近年来,学校安全立法问题备受瞩目。教育部已为此进行了深入的立法研究和广泛的调研,反映出教育部门对制定学校安全法的迫切需求。然而,由于立法资源有限,学校安全法尚未被纳入十三届人大常委的立法规划之中。
为推动学校安全法的制定,我们计划先着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以推动《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进程。目前,山东、江西、湖南等地已率先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些实践证明,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学校安全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意见》的指导,我们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或制定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而健全学校安全法治保障体系。
接下来,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推动《意见》的落实呢?
首先,我们会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地会通过多种途径来广泛宣传《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确保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各级相关部门和学校都能深入理解和把握其内涵。
其次,我们会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制定详尽的分工方案,明确教育、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职责。同时,我们也会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以形成工作合力。
再者,我们会推动试点工作,探索有效经验。计划在若干地区和学校开展试点,针对《意见》中提出的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等制度进行实践探索。
此外,我们还会汇编典型案例,提供具体指导。搜集和遴选各地、各学校在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行为方面的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汇编,为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同时,也会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指导案例。
最后,我们会持续健全长效机制。适时召开全国现场会,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意见》确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真正落地生效,让校长们感到安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