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全智囊微信公众号
01引言校园霸凌,是悬在许多孩子和家长心头的阴影。当孩子在学校遭受围殴、欺凌,我们常常告诉他要“告诉老师”,但如果暴力正在发生,退无可退,孩子出手反击,导致对方受伤,这究竟是勇敢的正当防卫,还是冲动的相互斗殴?今天,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指导性案例,来聊聊这个关乎每一个孩子安全与权益的法律界限。
02案情回顾 故事的主人公小江,案发时14岁,是湖南省某中学初二学生。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小江在春游时和同班一位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的胡某认为他招惹了自己的女朋友,要求他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要打他。小江照做了,但胡某嫌烟不好,仍然决意要教训他。2019年5月17日,与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将江某某叫到厕所进行威胁、拉扯和踢打,并在午饭后邀约了包括陈某甲、陈某乙、吴某在内的15名学生,准备“收拾”小江。一行人到教室强行将江某某带往厕所,小江迫于威胁只得跟随,临行前悄悄将一把同学的折叠刀藏在衣袖里。进入厕所后,15人将小江团团围住,陈某甲上前扼住他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骑在身上殴打,其余人一拥而上拳打脚踢。混乱中小江掏出折叠刀乱挥,刺伤了陈某甲腰背部和吴某大腿。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小江刚靠着墙坐起身,站在背后的陈某乙又上前掌掴,小江转身又刺了陈某一刀。后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重伤二级,吴某轻微伤。同年8月,江某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小江提起公诉,而小江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这是面对霸凌时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
03法院判决理由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小江“不甘示弱”地藏刀前往,并在被围殴时用刀反击,是防卫行为还是好勇斗狠的相互斗殴?法院最终宣告小江无罪,其判决理由为我们清晰地划定了三个关键防线:1. 不能因为“不甘示弱”的言语,就否定“防卫意图”
面对霸凌,孩子说了几句“狠话”,是不是就意味着他想打架?法院明确指出:不能这样简单认定。我们要理解一个14岁未成年人在面对15人围堵时的恐惧和复杂心理。他表面“不甘示弱”,可能只是壮胆或拖延,内心是害怕和抗拒的。判断其主观意图,必须结合整个事件的起因(对方挑起事端)、谁是主要过错方、是否被纠集殴打等情节综合判断,不能苛求一个孩子在恐惧中保持绝对的理智和“正确”表达。
2. 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反击,符合防卫时间 本案中,小江两次持刀反击都发生在他被持续殴打的过程中。尤其是第二次,在群殴暂停、他刚刚坐起来喘息时,又遭到背后的掌掴,这明确表明不法侵害并未完全结束。在那一刻,他的反击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而不是事后的报复。
3. 面对15人围殴,用刀反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本案最关键、最颠覆常理认知的一点。有人会问:“别人没拿刀,他拿了刀,还造成重伤,难道不过分吗?”法院的回答是:判断防卫是否过限,不能事后诸葛亮,而要“设身处地”地看。对于一个小江来说,他面对的是15个同龄人的围攻,对方人数、力量、气势都占据绝对优势。他被扼颈摔地、被连续踢打。在这种极度危险的情境下,用一把非管制的小刀进行反击,是情急之下保护自己的本能手段,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特别强调,要考虑双方力量悬殊,他的反击只是用于对抗侵害,并非主动攻击,手段上有所节制。因此,整体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04案例启示这个案例的意义,不仅是为类似事件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更向社会传递了重要信号:法律坚定地站在正义与秩序的一边,保护受侵害者,而不是让受害者因反击而沦为罪犯。谁先挑起事端、谁纠集众人、谁在实施不法侵害,是判断案件的关键,而不是谁伤得重谁就有理。在评判未成年人行为时,法律会充分考虑其身心发展特点和在具体情境下的真实反应,给予更合理的容错空间。
05结语 这起案件也警示我们,欺凌事件中没有赢家。法律可以为遭受侵害的江同学提供庇护,但抚平所有人的创伤,还需依靠更前端的工作。案例最后特别提到,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家长应当加强管教,配合学校。如果学校或监护人未依法履职,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我们的孩子,要告诉他:面对霸凌,保护自己永远是第一位的。在无法逃脱、现实暴力正在发生时,你可以像小江一样勇敢地保护自己,法律会成为你坚强的后盾。但同时,也要让他明白,及时向老师、家长求助,是避免伤害升级的最优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