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07日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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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1.由于学校设施和教育、管理问题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1)学校的设备陈旧、老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学校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体育运动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发生事故,轻则导致学生受伤,重则危及学生生命。
(2)教师的行为失误,对学生身体及心理造成的伤害,如对学生实施的体罚与变相体罚等。由于学生淘气捣乱,导致教师让其罚站;由于学生作业写错。导致教师让其罚抄;由于学生不守纪律,导致老师让其停课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更有甚者,还有粗鲁的动手行为和谩骂行为的发生。引起家长的极为不满;教师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也都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3)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有的是制度不够完善,人情大于制度。比如学校值班,因为怕多值,就建议减少人数;又比如,教师走,学生走,我们一些老师还是让学生留到最后,自己先回办公室理包了;还有一些学生离开了教室,没有离开学校,在操场玩,有些老师没有去操场关心一下,而直接离开了学校。二是有制度,没很好落实。比如还有使用小家电的现象;还有的怕麻烦,不好意思。家长和毕业学生不能进校,我们老师觉得不近人情。大家想想:自从设置家长接待室以来,学校加强门卫工作以来,学校、学生失窃率达到了历史最低点,这是一个事实。
2.由于学生自身体质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生患有某种疾病,但家长未告知教师学生病情而发生的伤害事故。我们学校每年两次的体质调查,我们班主任重视不够。发下单子,学生填好,做个二传手,看也不看,让学生直接交到我办公室,完成了任务,根本不进行仔细的审阅。这是一个普遍现象,这要大家引起重视的。
3.教师不注意自己的言行,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有的还涉及隐私,造成学生心理、身心的伤害,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还有的就是学生做错了事情,由于教师处理不当,也造成不良后果。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他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造成的,处理时应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兼顾其它原则。
《上海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解析
以下情形责任在学校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
●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学校组织或者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具体的赔偿项目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严格界定在基于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赔偿经费的来源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风险开始采用保险理赔的方式,事故处理逐步市场化。
《条例》规定:以市或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事故进行投保。经批准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学生人数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3元的保险价格,保障每位学生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同时,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重大和比较特殊的事故。
“残疾生活补助费”改为“残疾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与《条例》不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期限为“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不同的计算方式,意味着残疾补偿标准提高多少?
以本市2010年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
按照《条例》计算,2010年上海居民月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为450元,农村居民为300元,按上海居民人均预期寿命80岁,受伤时年龄最小的6岁计算,《条例》规定的学生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高为:
城镇学生:450×12×(80-6)=399600元
农村学生:300×12×(80-6)=266400元
而按照《司法解释》计算,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按20年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学生残疾赔偿金统一为:
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
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可见,《条例》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明显低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与《司法解释》协调,《草案》将残疾赔偿金标准修改为“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关于赔偿等级,《条例》以“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情形花费,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劳动能力上尚未定型,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而是以伤残等级对未成年人的受伤害程度进行区分。因此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草案》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进行划分。
死亡赔偿金至少提高195960元《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解读
“死亡补助费”改为“死亡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条例》规定的死亡补助费标准以“支出补偿”为基础,规定是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抚养学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补偿。而《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以“综合补偿”为基础,按照受伤害人本人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计算。
同样以201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
根据《条例》,2010年上海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为23200元,农村居民为10225元,以学生死亡时最大年龄为19岁计算,按照《条例》,学生死亡补助费最高为:
城镇学生:23200×19=440800元
农村学生:10225×19=194275元
按照《司法解释》,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以20年算,学生死亡赔偿金统一为:
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
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与《条例》相比,根据《司法解释》,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的死亡赔偿金至少分别提高195960元和80645元。同时,城镇学生明显高于农村学生。因此,《草案》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将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学生“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市人大代表厉明曾经于2008年联名多位代表,提出建议修改《条例》的议案,并全程参与了此次《条例》的修订工作。厉明指出,此次《草案》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标准有了较大提高。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巨大。
在此次立法调研讨论中,对于残疾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同样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城镇和农村学生应该适用同一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司法解释》有所区别。
最终,《草案》决定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则是考虑从2002年起,本市新生婴儿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其他农业户口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上海农业户口学生实际上越来越少,不久将全部取消。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为保证公平并符合实际,《草案》在残疾、死亡赔偿标准上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厉明说,同样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一个城镇学生和一个农村学生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差异巨大,这被社会舆论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根源。而一旦《草案》通过,将突破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的这一无奈现状。
家长需要注意的地方
●要将孩子的过敏体质告知校方
《条例》规定,家长事先没有将孩子的特异体质告诉学校,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校方不负责。
●为孩子买份保险
《条例》提倡,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这样,出了伤害事故后,学生和其监护人在经济上将得到“双保险”的利益保障。
●安全教育不可忽视
据一项调查显示,事故起因40%是由于孩子调皮而造成的。因此,家长应该把安全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一项重点。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置的相关建议
1.加强安全教育与培养学生自护能力,是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学生天性活泼好动,而安全意识淡薄,自护和救护知识匮乏,这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安全教育、培养自救能力应成为教育的重要一环,学校有责任针对学生年龄特点,以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主题活动、防灾自救演习等各种有效、灵活的方式,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健全各项制度与有效进行学校管理,是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
有效防范学生事故发生,要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引发的。因此,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章管理。我们制定了教育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等,都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其次,加强对教职员工培训,将伤害事故防范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增强教职员工的责任心。
3.落实安全措施和定期进行检查,是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
制度虽好,重在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照安全责任制度,及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尽可能地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4.加强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是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其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对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意义重大。实践证明,领导安全意识强的,学校就应该是安全的。
教职员工是学生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学校应对教师进行法律和安全工作的培训,以提高安全意识,让大家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5.鼓励家长投保,缓解学校矛盾,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保障
即使有了预防措施,但学生事故仍然有可能发生,这是学校必须面对的风险。现在我们要求学生投保的国宝人寿意外险、少儿住院基金等,学生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都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就能有效缓解学生在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上的困境和家校矛盾。因此,教师要积极鼓励发动家长为学生投保。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程序与方法
1.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
有时,学校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但如果对事故的处理和对学生救治不及时,学校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事故条例》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此,无条件履行救护义务是学校应尽的义务。在发生学生事故以后,学校和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如果因为救治不及时、救治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学生伤势加重的,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加重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及时通知家长
在事故发生后,如果学校不及时通知家长,往往会造成家长对学校的不满,甚至认为是学校在故意隐瞒情况、逃避法律责任,由此而产生敌对情绪。事实证明,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主动、积极地配合家长一起处理已发生的伤害事故,往往会去的家长的理解,产生积极的效果。
3.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事故条例》第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必须将本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严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履行双重报告制度,以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对事故处理作出统筹安排,并协助学校做好善后工作。
4.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伤害事故的证据收集工作
学校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调查,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人证、物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调查取证的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并让当事各方参与调查取证过程。调查取证的目的,一是为解决纠纷提供第一手证据,二是使当事各方对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少责任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5.主动与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协商沟通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是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定的。学校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当是双方均没有过错,则学校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给予受害学生适当的经济补偿。学校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取决于受害学生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学校的自身的经济状况。协商成功后,当事人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6.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如果涉及学校责任,则一般由学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如果不涉及学校责任,则可以由学校出面调解,或由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出面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双方也应签订书面协议。调解不成,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7.善后事宜处理
在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要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防时候再次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