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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校闹”?教育部等五部门明确:有这8种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468
来源:
河北青年报
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及时处置、依法打击、依法惩处
“校闹”行为。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要及时制止
“校闹”行为
《意见》指出,及时制止
“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依法惩处
“校闹”人员
《意见》要求,依法惩处
“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严厉打击涉及
“校闹”的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严厉打击涉及
“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