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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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校园欺凌,《民法典》这样规定……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404

来源:济宁一中新闻信息平台

一、校园欺凌的类型以及识别

对欺凌的类型有很多分类标准,如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欺凌(身体欺凌、言语欺凌)和间接欺凌(关系欺凌);此外,随着当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欺凌也成为一种新兴的欺凌类型。

遇到下列情况你可能遭受了校园欺凌

1.打:受到殴打、被别人用肢体暴力恶意攻击

2.骂:被恶意取笑、嘲弄、侮辱、讥讽、贬低

3.毁:被故意损坏书本、衣服等个人物品或财物

4.传:在网上被恶意传播谣言、诋毁、人身攻击

5.吓:被恐吓、威胁、逼迫,被故意无视、被联合起来排挤

二、欺凌违法不可取

我国对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刑法》等,具体情况下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校园欺凌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校园欺凌涉及的法律有:

1.《未成年人保护法》

2.《民法典》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等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