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丨
联系我们
搜索
主办: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吉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生命与安全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单位简介
关于我们
组织机构
机构负责人
联系我们
重要资讯
工作部署
新闻讯息
学会活动
学术研究
教育研究
典型经验
科研著述
教育实践
生命教育
国家总体安全育
健康人生
社会组织工作
重要党建活动
社团组织建设
会员管理工作
公益志愿服务
原创生命论丛
专项评价认证
专项服务
重要法律法规
遏制校园欺凌
践行教育惩戒
依法治理校闹
防范伤害事故
预防学生自杀
网站首页
单位简介
关于我们
组织机构
机构负责人
联系我们
重要资讯
工作部署
新闻讯息
学会活动
学术研究
教育研究
典型经验
科研著述
教育实践
生命教育
国家总体安全
健康人生
社会组织工作
重要党建活动
社团组织建设
会员管理工作
公益志愿服务
原创生命论丛
专项评价认证
专项服务
重要法律法规
遏制校园欺凌
践行教育惩戒
依法治理校闹
防范伤害事故
预防学生自杀
Previous
Next
专项服务
重要法律法规
遏制校园欺凌
践行教育惩戒
依法治理校闹
防范伤害事故
预防学生自杀
遏制校园欺凌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遏制校园欺凌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遏制校园欺凌
防欺凌安全知识——对校园欺凌说“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623
来源:三乡镇塘敢村党群服务中心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欺凌
这是最容易辨识的一种欺凌,是指肢体上的暴力,比如拳打脚踢、扇耳光、撕扯衣物等。除此之外,强夺财物、故意损毁他人物品也属于身体欺凌。
2.语言欺凌
语言欺凌指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谩骂、起侮辱性绰号、诋毁等行为。语言欺凌是伤害孩子的一把锐利的
“软刀子”,这种暴力比起外表的伤痕来说更为严重和可怕,也更不容易被察觉。
3.社交欺凌
指故意离间破坏同学之间的关系,如散播谣言、暴露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形象、孤立排挤他人等。
4. 网络欺凌
指利用互联网侵犯被欺凌者的隐私、损害人格或名誉。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欺凌也越来越普遍。网络欺凌不仅会对孩子的精神造成伤害,而且因为网络的互联互通特性,使得欺凌事件的影响力比校园欺凌更大,对被欺凌的孩子影响也更深。
二、欺凌的危害
欺凌和暴力,是不少学生的噩梦,会对被欺凌的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而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教育和管控,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也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欺凌高发时段和高发区域
欺凌事件多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午休时间、没有老师看管的活动课时间、上下学途中等。校园欺凌多发的地点为:学校厕所、操场、学生宿舍、学校门口及周边、楼道、教室等。
四、如何预防欺凌
预防欺凌应做到
“三不”,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 不做受害者
(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
2) 前往校园周边巷子拐角等校园欺凌可能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2.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3.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五、欺凌可能承担的责任
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学生实施的欺凌不完全是一个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数个侵权行为组成,其损害的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由此,校园欺凌事情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如果从犯罪构成
“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理论来看,校园欺凌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已经成年,则直接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抵制校园欺凌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
“不”!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