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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闹”?不再容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316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实施,明确殴打他人、散播谣言等
9
种行为为“校闹”行为,本市将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
9
种“校闹”行为
依据办法,
9
种“校闹”行为是:
1.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
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
3.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4.
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5.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
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
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9.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官方解读
对于新《办法》,市教委给出解读,更聚焦建立健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条文尽可能细化,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学校操作实施。
除了对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文件列举的具体“校闹”情形进行了拓展,一系列的数字规定也被写入《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告知学生监护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当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并在
2
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协同学校按规定主动及时发声,通过权威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和处理进度。
对于发布不实信息、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有关部门应支持学校和学生依法维权。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专业人员为涉事学生提供有效的心理疏导。
对于一时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及时回应学生及其监护人需求,通过送教上门、网上直播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学业辅导。
创新方案随之上线一系列全国创新的方案随之亮出来。其中最抢眼的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办法》提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北京市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有望建成,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应设立,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
《办法》还强调相关保险公司应尽早介入,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每年为属地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民办学校应参照建立学校保险体系,购买类似校园安全险。如为校方责任事故,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
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还可通过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等多种形式,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