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丨
联系我们
搜索
主办: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吉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生命与安全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单位简介
关于我们
组织机构
机构负责人
联系我们
重要资讯
工作部署
新闻讯息
学会活动
学术研究
教育研究
典型经验
科研著述
教育实践
生命教育
国家总体安全育
健康人生
社会组织工作
重要党建活动
社团组织建设
会员管理工作
公益志愿服务
原创生命论丛
专项评价认证
专项服务
重要法律法规
遏制校园欺凌
践行教育惩戒
依法治理校闹
防范伤害事故
预防学生自杀
网站首页
单位简介
关于我们
组织机构
机构负责人
联系我们
重要资讯
工作部署
新闻讯息
学会活动
学术研究
教育研究
典型经验
科研著述
教育实践
生命教育
国家总体安全
健康人生
社会组织工作
重要党建活动
社团组织建设
会员管理工作
公益志愿服务
原创生命论丛
专项评价认证
专项服务
重要法律法规
遏制校园欺凌
践行教育惩戒
依法治理校闹
防范伤害事故
预防学生自杀
Previous
Next
专项服务
重要法律法规
遏制校园欺凌
践行教育惩戒
依法治理校闹
防范伤害事故
预防学生自杀
践行教育惩戒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践行教育惩戒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践行教育惩戒
什么是教育惩戒?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631
来源:百度网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
一
)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
二
)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
三
)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
四
)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
五
)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
一
)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
二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
三
)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四
)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五
)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
六
)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
七
)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
八
)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申诉吗?
可以,学生及其家长应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