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专项服务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专项服务

理性看待和处理“校闹”行为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6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372

来源: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校闹”对学校的影响不言而喻,也会对教师的心理产生影响。一些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对校闹者的无理要求和挑衅全盘接受,使教师处于被动状态,进而对教学工作畏首畏尾,生怕给自己带来麻烦。如果能克服对“校闹”的恐惧心理,对一些安全事件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也许可以获得更好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也能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威。

一“校闹”类型的分析

“校闹”的起因和结果不同,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1.教师的不当行为引起的“校闹”

针对学生不好好学习、不遵守纪律等情形,教师往往会采取罚抄作业、罚扫地等措施,以对学生起到警示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对学生体罚过重的情况,进而招致家长的不满,甚至发生“讨说法”的行为。

2.对事故协调不当引发的“校闹”

学生逃课发生意外,与他人打架致伤,上体育课时运动受伤,等等,法律上对一些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没有清晰的责任界限,如果学校对此处理结果不恰当,家长会觉得自身利益受损,进而发生“校闹”事件。

3.家长无理取闹引发的“校闹”

学生在家自杀,在没有确定事情原因之前,家长就大闹学校,对学校和教师的教学方式、生活安排等无理指责,挑战学校和教师的权威,弱化自身的责任。

“校闹”和“医闹”一样,严重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综合近年发生的“校闹”事件来看,不仅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蒙上了阴影,也助长了一些家长“孩子出事就找学校”的错误心理。

二法治解决“校闹”

针对“校闹”产生的恶劣影响,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和措施。2015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内容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标志着“校闹”从2015101日起开始入刑。

针对学校的行政化管理倾向和避责行为等导致在发生“校闹”时,教师常常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解决问题,专家呼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发挥家委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和帮助家长合理合法地维权的作用,在事故发生后将问题交由家委会进行调查并介入处理,引导事件朝着理性合法的方向发展,保护教师对学生本有的爱心和责任心,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校闹”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比如在学校门前拉条幅、静坐等,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妨碍了正常教学工作的进行,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虽然学生受到伤害时家长讨要说法的行为可以理解,但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教师有足够的法律意识,那么就可以坦然面对“校闹”事件,无惧无忧,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学校可以利用媒体的力量,公开相关信息,明确证据,力争社会的支持,通过公平公正的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后续事情的解决提供助力。

“校闹”的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政府、学校和家长都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在依法治理的前提下规范自己的行为。政府更要明确表态,坚决制止和打击“校闹”行为。可以借鉴“医闹”问题的解决办法,在遇到“校闹”时坚持“三个坚决不赔原则”,即:不查明原因、不分清责任坚决不赔;对“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调解裁决的坚决不赔。虽然学生家长采用闹事的方式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维权方式,理应坚决抵制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第六十三条规定:“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内容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民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作为学校的主管机构,地方教育部门要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教育法》等文件中有关扰乱学校秩序的条款,让学生家长明了自己在孩子人身安全方面同样应负重要责任,用法律的手段将“校闹”者或者意图用“闹”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人拒之校园的大门之外,为学校营造一片安定的教学环境。

三“校闹”的预防和处理办法

1.预防

学校每学期召开家长会,告知家长学校为了防止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所做的工作。告知家长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学校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告诉家长在孩子人身安全方面同样负有责任。向家长传达一种理念:没有任何一所学校希望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会和家长共同应对,把事故对孩子、家庭和学校的影响降到最第。

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教师要多跟家长联系,反映学生在学校的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家长,学校也应在第一时间为学生建立安全档案,将教师反映的情况记录在案。

2.处理

在一些校园安全事件中,有的教师碍于人情,不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校园内有关安全事故的解决原本就是一个不能怕麻烦的过程,为了事故得到合理与公正的解决,尽早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介入帮助厘清责任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是部门法规,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但是也可以作为我们评判校园安全事故是非曲直的一条准绳和一个标准。学校领导、教师应该对此有所了解,防患于未然。

你可以这么做:

身正不怕影子斜,清者自清,笃定自如,任你网上传谣,绝不去跟进描白。

遇事后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将事实说清楚,争取领导出面协调。

内部召开说明会,让教师清楚事件和事实,不掩盖,不回避,争取大家齐心协力,以团队的意志和行为共渡难关。

及时召开各种规格和类型的家长座谈会,本着说明真相、说清问题的态度,让大多数家长成为知情者,不怕有问题,就怕躲问题,一定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把问题当课题,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用敞开的心扉接纳问题的出现。

“校闹”是一个结果性的行为,其前提是诸多不同起因的安全事件,而“校闹”也是影响教师是否敢于在涉及安全风险的事情中积极作为的外在变量。如果“校闹”行为能在制度的控制下减少发生或者不发生,那么就会出现:一方面,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教师严守法纪,不越红线;另一方面,教师的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教师就能在教学过程中更加自信、自如地进行有效的教学行为,积极促进教育工作的发展,而不会束手束脚、患得患失。正所谓“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法度天下,未有偏颇,方可久行。

——本文节选自《中小学生安全问题防范·教师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