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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行为被定性“校闹” 教育部等五部门:以闹取利的“闹也不赔”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6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187
来源
:
未来网教育新闻
未来网北京
8
月
20
日电(记者 梁希理)近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教育部召开“
2019
金秋系列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发布解读,介绍依法处理“校闹”的思路打算和经验做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对《意见》总体情况进行介绍时表示,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校闹”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
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
未来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意见》共
15
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学校确有责任的,“不闹也赔”。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
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则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强调“闹也不赔”。
《意见》指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意见》明确的
8
类“校闹”行为:
1.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
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
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
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