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是教育强国建设的关键导向与重要支撑。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新格局过程中,学校督导评估的保障作用不可或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 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 家长与社会力量的深入参与,已成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当前,学校督导评估主体单一,家庭与社会参与督导意识与价值认同不足、参与机制与支持体系薄弱、参与方法与专业素养欠缺。面对新时代赋予的使命,教育督导部门必须深思:如何凝聚共识,引导三方树立共同的育人质量评价观?如何创新机制,促进家庭与社会有效融入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对此,需深刻剖析学校督导评估的多重功能,探索其保障协同育人的独特价值及提升策略,不仅有助于拓展教育督导理论在协同育人领域的应用边界,更重要的是为破解“分数至上”的功利化教育困境提供新的实践路径,推动教育生态从“ 应试导向”向“全面发展导向”的系统性转变。
一、学校督导评估赋能协同育人的价值
1.学校督导评估有助于提升校家社协同育人价值共识
在教育强国建设中,学校、家庭与社会三方应确立高度一致的育人目标,这是决定协同育人成效与方向的前提与基础。但是,新时代协同育人机制最大的问题是学校、家庭、社会三方的育人价值取向不一致、理念不同[1],尤其体现在协同育人质量评价观上。具体表现为,国家致力于推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相比之下,家庭与社会往往仍受传统功利观念束缚,过度聚焦于分数、升学与文凭,形成了单一且偏颇的评价标尺。为破解此困境,亟需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共识的育人质量评价观,共同聚焦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接班人。此举不仅是完善协同育人机制的关键举措,更是推动教育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对协同育人质量评价观达成共识,从而促进国家、学校、家长及社会之间的理解与合作。这在很多发达国家得到充分体现。比如,爱尔兰教育部深知,对于优秀教与学的定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认知。因此,教育部在与教师、学习者、家长、学校管理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广泛协商后,制定了《展望我们的学校:学校质量框架》,从教学实践、学生发展等多维度明确优秀教与学的特征,依据该框架标准实施学校督导评估。可见,教育标准代表了共同语言,促进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对话,使各方认识到,优质的学校教育不仅仅关注学生的学业表现,更应注重培养他们步入社会后所必需的各种能力和素质。教育督导部门以质量标准为抓手,确立并深化协同育人质量评价观,促进三方对质量标准的共识与理解,将有效凝聚教育合力,共同推动教育强国方略的深入实施。
2.学校督导评估有助于强化校家社协同育人主体责任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有效机制,首要基础是确立三者在教育领域的均衡地位,并充分发挥各自独特的教育优势,以此作为形成强大教育合力的基石。然而,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主体的职责不清,三者并非同等权重,表现为学校是教育实施主阵地,家庭、社会是辅助者、配合者,没有实质参与学校育人决策[2]。鉴于此,学校督导评估的革新势在必行,需致力于调整并优化家庭、社会、学校及政府间的关系格局,促使家庭与社会从协同的配角转变为积极的主角。这一转变契合利益相关者深度参与教育质量保障的现代化治理理念,旨在增强教育系统的信任度与自主性[3],也遵循第四代评价理论所强调的价值多元性与多方协商共建的理念要求。现代学校督导评估应拓宽参与者范围,促进家庭、社会的深度融入,使之成为推动学校治理的关键力量。此举对于加速学校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构建多元共治、成果共享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欧洲国家经过多年的学校督导评估实践表明,教育质量保障的核心在于建立开放与包容的评价体系,强调通过协同决策机制,在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搭建信任桥梁,推动建设性对话,培育责任主体意识,并完善问责机制[4]。以此为鉴,我国教育督导部门应基于协同育人质量评价观,携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力量共同构建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格局,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协同驱动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当家庭与社会深刻领会协同育人质量标准的精髓,并积极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实践时,不仅能够强化其在学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与责任感,更能深刻体会到其作为学校发展伙伴的价值所在。在此过程中,围绕共同育人质量评价标准,评估者与被评估者、评估者与评估者之间构建起紧密的“联接机制”,共谋育人策略。
3.学校督导评估有助于增强校家社协同育人统筹协调机制
校家社协同育人体系涉及多方主体与部门,包括学校、家庭、社会,以及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宣传部门等,其复杂性与综合性对管理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面临“ 管理主体不明”“协同牵头不清 ”及“部门联动不畅”等核心问题,根源在于协同育人机制构建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统筹协调与监督机制,导致各主体与部门出现责任分散、推诿等现象。因此,要高度重视“ 机制”建设,真正聚焦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机制”主题[5]。学校督导评估作为“机制”的关键一环,能够充分发挥其在联动与监督中的桥梁作用,通过科学构建与实施,引导并规范各参与主体的协同行为,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协同育人工作有序进行。
教育督导部门作为校家社协同育人机制中的重要枢纽,发挥协调、沟通与联络方面的职能,对推动协同育人实践具有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这一职能的发挥更是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和强化。教育督导的本职职能之一就是协调、沟通与联络[6]。从宏观视角审视,教育督导部门通过构建高效的沟通机制,明晰相关单位责任,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督促各方加强统筹规划,共同推进协同育人工作。而在微观层面,教育督导部门则联合家庭与社会代表共同实施学校督导评估,明确各主体责任,共同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借助数字化、信息化工具,开发覆盖学校、家庭、社会的“ 协同育人督导服务平台”,搭建三方参与的共同入口,设计“ 多主体协同评价”智能工具,激活家庭与社会参与动能。
二、学校督导评估赋能协同育人的路径
在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学校督导评估能够发挥“凝聚校家社协同育人共识、夯实协同育人主体责任、强化协同育人统筹协调机制”的战略作用。当前,政府亟需明确界定学校督导评估的政策导向、核心目标与操作流程,清晰界定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与角色,为家庭、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督导评估过程创造重要条件。
1.构建协同育人质量督导评估制度框架,推动校家社价值共识建构
构建学校、家庭与社会协同育人教育质量评价观。 国家育人目标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评价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各利益相关者必须对国家育人目标与评价目的达成共识。国家出台《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提出学校评价要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坚持以学生全面培养、全面发展为核心,聚焦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方面,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教育督导部门在细化落实国家标准过程中,则助力家长突破“ 分数至上”的认知局限,引导其理解学校督导评估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的核心目标, 同时邀请家长、社会代表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
明确学校督导评估促进协同育人的发展性目标理念。学校督导评估的目标是问责还是改进,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直接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深度与成效。发展性督导评估模式基于多元协作与平等共建理念,构建督导主体与客体间的平等对话机制[7,8]。此模式因其对学生成长的促进及学校质量文化的提升,广受国内外赞誉。家庭与社会参与发展性督导评估活动,不仅使各方共同审视“ 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一教育的根本问题和教育强国建设的核心命题,还激发了其对于学校育人目标与实践路径的深刻反思,强化其在教育强国建设中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相较之下,如果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偏重问责与合规性检查监督,而家庭及社会被纳入由政府主导的此类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作为监督者的家庭和社会与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学校之间产生“对立”紧张关系。因此,明确学校督导评估的发展性目标,是确保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并与学校共享、共建、共治的关键前提。通过强化家庭、社会对学校发展性督导的参与,不仅能够丰富督导评估过程的知识储备,还为督导评估体系的持续优化与创新注入了不竭动力,这将远远超越督导问责功能的作用范畴。
完善家庭与社会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制度规定。 目前,国家出台政策文件里,仅《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里提及“ 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但没有明确规定参与的内容。因此,亟待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家长、社会代表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包括参与评估的频率、方式、反馈机制等内容,还要明确参与的方面,包括学校管理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及学生发展评估等。在此基础上,可在家长委员会下设立家长督导小组,专门负责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另外,还要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企业代表及教育专家等组成社会督导团,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在欧洲,大部分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政策规定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工作。在土耳其,所有利益相关者(学生、教师、家长、非政府组织和大学)均要求参与教育质量保障进程;政府为此建立了学校咨询委员会并签署合作协议,为利益相关者参与质量保障提供了制度性支持[9]。
2.创新家庭与社会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机制与方法,实现校家社协同育人责任主体激活
教育督导部门应积极采用多元化策略,广泛吸纳家长与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增强公众对教育贡献价值的认同感,拓宽并深化其参与治理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家庭、社会有效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首要前提是深刻理解并明确相关政策导向、督导评估目的及实施路径,同时清晰界定各方角色与职责。为确保家庭、社会参与进来,首要策略在于畅通参与渠道、广泛征询家长与社会代表对学校督导活动框架设计的意见,或直接邀请其参与构建框架,确保其从学校教育成果中“受益”[10]。此举旨在通过贴近基层的方法了解地方实际需求,整合当地资源,进而精准设定质量提升的量化与质性指标。通过广泛征询家长与社会意见,优化学校督导评估政策与活动的设计、理解与执行效果。他们会就其“适合目的”和应用恰当性提供反馈,例如,督导评估指标是否聚焦“重要项”,学校是否正确地践行。反之,渠道不畅将导致家庭与社会对学校督导政策、活动及其工具的认知模糊,削弱其参与动力与归属感。为此,教育督导部门需肩负起核心责任,清晰、全面地传达督导政策与活动的目标、流程与预期成效,保障与家长、社会沟通的顺畅性。
家长、社会代表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督导评估过程中,可运用多样化方法听取他们的意见,如协商的方式有助于深入剖析问题,大规模调查有助于倾听更多的声音[11]。教育督导部门在实施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中,应系统运用访谈、焦点小组、问卷调查及后续回访等方法,精准收集家长与社会代表的反馈,全方位评价学校办学成效。尤为重要的是,定期实施满意度调查成为推动校家社共治的关键举措。欧洲国家经过多年探索,已在此领域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比如挪威、瑞典、爱沙尼亚等国家定期开展家长及学生满意度调查,将调查结果与学生成绩一样,作为重要资源反馈给学校[12]。借鉴欧洲经验,教育督导部门可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实施常态化的学生、家长及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育管理部门与学校,作为其决策与改进的重要依据。 同时,鼓励学校内部建立常态化的满意度调查机制,强化自我评估与持续改进能力。
同时,学校应积极倡导并推动家长与社区参与学校战略规划与内部评估机制,深化校家社合作、促进教育共治。在欧洲,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及其他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是学校自我评估实践的突出特点。尤其是现在,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更是被视为成功开展学校自我评估的关键特征之一[13]。家庭与社会参与学校内部评估不仅增强了家长、社区与校长、教师间的有效沟通,还激发了家长、社区对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的持续关注与实质性参与。学校可通过科学设计调查与访谈,广泛征求家长、社区的意见与建议,进而精准识别并优先发展学校质量提升的关键领域。为实现家长、社区深度融入内部评估流程可探索相应机制,如将两类群体纳入督导评估工作小组或团队,共同设计评价调查工具;同时,针对性地开展“焦点小组”座谈,让其参与管理学校内部评估活动并解释分析调查结果;此外,针对内部评估产生的学校规划、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等相关建议,也可以咨询家长、社区意见[14]。尤为重要的是,借助信息技术工具构建学校内部评估平台,汇聚学生、教师、家长与社会代表等来源的学校发展数据,实现学校自评、教师评价、家长反馈与社会监督的有机融合,为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全面的参考依据。教育督导部门亦应强化监督,确保学校为利益相关者开放内部评估渠道。
在学校督导评估领域有很多创新和交流的空间,其核心目标聚焦于构建家长、社会代表等多元利益相关者深度参与的教育文化体系。完成督导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报告督导期间从家庭、社会的意见中发现教育体系的问题和走向,并将反馈意见纳入督导报告。 同时主动向家庭与社会提供学校督导评估反馈结果信息,像学生全面发展、进步幅度及各项指标比较的结果等,赋能家庭与社会深度介入学校决策。此过程不仅加深了各方对教育现状的共识,还激发了共同改进教育质量的责任感,明确了各自育人角色。在这里,不仅积极征集家庭与社会的反馈,还要积极利用反馈为质量改进提供依据,鼓励并适时引导其直接参与质量改进行动。苏格兰在此方面的实践颇为瞩目,当地学校督导评估能有效地将利益相关者纳入教育治理与质量提升活动中,如通过“ 家长地带”数据平台提供信息和资源,展示家校合作最佳实践案例,激励家长直接参与教育质量提升行动[15]。这些举措共同指向了一个更加开放、协同的教育生态系统构建方向。
信息技术是助力家长、社会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工具。《总体方案》指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参与评价的有效方式”。学校督导评估智慧系统、校家社互动的数字化平台及数字化结果反馈,都是增强家庭与社会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数字化保障。开发或引入学校督导评估数智系统,支持家长和社会代表在线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建立学生数字化成长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社会实践等信息,家长可以通过平台随时查看学生的成长轨迹,并参与学生评价;加强校家社互动的数字化平台建设,便于家庭、社会实时动态了解学校,包括学校规划、教师教学和学生表现,家长可随时通过平台提交对学校管理、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将学校督导评估结果通过数字化平台向社会公开,家长和社会公众可及时了解督导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3.定期监测评价校家社协同育人成效,促进协同育人机制统筹协调升级
教育督导部门除了创新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机制,还应专门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校家社协同育人成效监测机制“ 以促改进”。教育部等十三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将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16]。欧洲国家经过多年探索也提出,为了有效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督导过程,需评估其参与度、广度及成效[17]。学校作为协同育人的主导力量,应主动承担协同育人工作成效被督导、被监测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要将共育成效纳入学校内部评估体系。通过强化监测评价、外部督导与内部评估流程,不仅要评估学校与家庭、社会互动的质量,还要全面衡量协同育人的实际成果,包括家庭与社会代表的政策遵循度、参与满意度及投入力度。 同时,深入探究家庭与社会参与对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影响。
教育督导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全面审视并评估学校、家庭与社会合作的成效,细致监测评价学校、家庭、当地社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互动关系。美国、英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家在学校督导评估框架里,重点体现了校长对学校社区的领导力,规定校长除了在学校社区的各个层面建立信任关系和有效合作,还要对校家社合作成效进行监测与评价[18]。我国教育督导部门亦可将校家社共育成效作为重要部分纳入监测评价内容, 同步建立家长、社会满意度调查等系列制度,以及考核评价体系,考察家长与社会代表在校家社协同教育中的参与度和实效性。鉴于校长领导力对构建有效合作机制的关键作用,教育督导部门应明确将校长在促进学校与家庭及社会建立稳固合作关系、吸纳家庭社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表现,连同家长学校和家委会的运作成效,纳入监测评价范畴。此外,定期监测评价家庭和社会参与学校活动的实际成效,涵盖参与度、频率与深度,并考察其对国家教育价值取向与学校发展目标的认知与支持度。 同时,定期监测评价学校、家庭与社会合作的氛围与质量,以持续优化教育生态环境。未来还可将校家社合作关系对学生和学校发展的影响也纳入监测评价中。最后,针对监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反馈给教育部门、学校、家庭与社会,以督促改进。
学校在内部评估中应系统性地将校家社合作成效评价融入其中,将其作为日常评优考核的关键维度。具体而言,学校需确立协同育人机制为领导班子绩效考评的核心指标之一,强化其战略地位。同时,鉴于教师在这一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学校需加大对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培训力度,并将其指导成效及家校沟通情况直接关联至教师个人绩效评价体系,以激励教师积极作为[19]。对于学生而言,作为协同育人的直接受益群体,学校应与社区紧密合作,构建学生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社区表现与学校评优评奖机制有效衔接,一方面促进社区参与学生培养,另一方面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社区活动。此外,家长作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参与度和贡献亦应得到认可,可通过设立评选项目、优秀案例等,表彰并激励在家校共育中表现突出的家长,进而激发更多家长的参与热情,共同为学校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在此过程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校长及教师队伍需强化自身专业能力,积极促进家长与社会各界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深度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同时,鼓励家长及社会代表发展其学校督导评估能力,确保评价过程广泛涵盖并真实反映其成员意见,增强评价的全面性和公信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教育督导部门、学校应采取多元化策略,通过培训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家长、社会代表的督导评估能力及参与教育治理能力。通过宣传和引导,增强社会力量对学校教育的理解和支持,鼓励社区、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通过系统性创新学校外部督导、内部评估及监测评价的三维机制,能够显著提升校家社协同育人的制度化水平,促进教育理念共鸣,形成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纠正“ 唯分数”倾向,更能为构建校家社协同育人的生态系统提供结构性支撑,最终为实现教育强国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 |《教学与管理》2025年第10期
作者 | 武向荣、张宁娟(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评价与督导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