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教育研究
当前位置: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 教育研究

苏鹏: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形态与超越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2日丨 文章来源:  丨 点击:74

时间:2025-09-18

数字劳动是以数字技术为依托的新型劳动形态,是数字时代人类生产活动的重要特征。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劳动在全球范围内愈发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重塑着劳动者及其生活方式,成为关切人类发展的重大命题。2022年美国通过《芯片与科学法案》(The CHIP Sand Science Act),旨在加强对国内半导体产业的支持,以保障其ICT产业的优势[1]。同年,欧盟连续出台《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和《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Act),为数字平台服务的经营、管理等的合规义务进行了界定,包含数据访问权限、广告投放、隐私保护等[2]。联合国(UN)通过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指出通过技术升级和创新等实现劳动变革,“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3]。由此可见数字劳动在当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力。然而,在资本逻辑的推动下,数字劳动并没有为劳动者带来全面的劳动解放,而是走向其对立面——数字劳动异化。

数字劳动异化是指数字劳动及其产品成为异己力量,进而支配主体的过程。数字劳动形式上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机会和自主性,但实质上仍然支配着劳动者的产品和劳动过程。国际劳工组织(ILO)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技术的发展显而易见,但当下的数字劳动者却面临着较差的工作条件和较少职业发展前景[4]。数字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伴随着数字劳动发展而出现的当代资本主义新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世界格局加快演变中的现实问题和理论课题,“需要我们加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研究,分析把握其出现的各种变化及其本质”[5]。因而,探究数字劳动异化这一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

数字劳动异化是当下的热点问题,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中国知网相关文献的检索分析,可以发现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数字劳动异化的理论阐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是数字劳动异化理论阐释的争论焦点。一方面是“非物质劳动”派,代表人物有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麦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等人,其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发展的、崭新的非物质劳动,声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劳动过程、劳动价值的阐释不再适用于数字劳动[6],数字劳动异化自然也不是物质劳动异化,需要从新的视角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是“物质劳动”派,代表人物有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其认为数字劳动仍然归属于物质劳动,并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与工作的基本概念、分析了作为具体存在形式的数字工作及其背后的资本剥削[7],提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劳动过程、劳动价值的分析仍然有效。因而,数字劳动异化仍然是物质劳动异化,仍然要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此外,也有学者分析了福克斯在数字劳动异化视角下对批判理论的重构,探究了福克斯关于数字劳动异化的逻辑起点、特殊性、表现形式,以及对以往批判理论学派代表人物的超越和对批判理论的贡献[8]。

二是数字劳动异化的表现及危害。其一,数字劳动异化的表现仍然以经典的异化劳动理论为依托。有学者从宏观层面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劳动异化的四种表现形式,包括数字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数字劳动本身的异化、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与人之间关系异化[9]。也有学者从微观层面以数据中介为突破口,提出网络企业的资本家垄断了数据中介这一社会交往的核心载体,进而产生数字劳动异化,并提出存在数字劳动商品化、数字劳动产品异己化、数字劳动者类本质异化、数字劳动异化导致社会等级分化四种具体表现[10]。其二,数字劳动异化危害的分析集中于个体和社会层面。有学者从信息媒介批判的角度,探究了数字劳动异化的过程和结果,并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形成的共享经济为案例,分析了数字劳动异化对人的控制,使人嵌入其中无法脱身[11]。还有学者从劳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数字劳动异化的社会危害,包括数字拜物教加剧了人与技术的关系失衡,“去劳动关系化”导致新型劳资矛盾,数字霸权破坏全球数字生态等[12]。

三是数字劳动异化的破解路径。其一,从技术批判的角度来看,有学者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对数字劳动异化进行矫正的可能性,提出通过平台合作实现数字剩余价值再分配、通过数据控制现实生产关系重构、通过劳动情境透明化实现劳动过程自治的治理方案,进而达到价值共享、主体性复归、控制与自主的平衡[13]。其二,从资本批判的角度来看,有学者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促使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的控制、缩小数字劳动者的活动范围、加大数据市场的垄断,提出要从构建以劳动主体为中心的数字生产关系,打造数据和数字平台共建共治共享生态,完善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等,实现对数字劳动异化的超越[14]。也有学者将资本与技术联系起来分析颠倒的数字劳动,提出要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入手,在个体层面要更新变革主体的劳动观念,在社会层面要规范数字技术应用的价值取向,以此实现对数字劳动异化的扬弃[15]。

现有研究对于数字劳动异化的理论分析和现实反思,为本文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指向较为模糊。已有研究从不同角度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释,但对其内涵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指向,使得讨论的内容缺乏共识性。二是数字劳动异化的形态与超越路径研究有待深化,形态分析的针对性略有不足,超越路径也缺乏渐进性方案。基于此,本文以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为基础,从物质劳动、技术控制、隐性剥削等方面剖析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深入探究数字劳动异化的具体形态,并从短期实践基础、中期分配调节、长期所有制重构等方面求解渐进式的超越之道,以期为数字劳动异化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

立足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数字劳动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劳动,劳动形式有所创新,但并未脱离物质劳动的一般范畴。数字劳动异化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劳动形式的异化。究其本质而言,数字劳动异化具有对物质劳动的继承性、全景控制的技术性、资本剥削的隐匿性。

(一)数字劳动异化是物质劳动的异化

数字劳动异化是物质劳动异化,集中体现在数字劳动者、数字劳动过程、数字劳动结果的物质属性。其一,从数字劳动者来看,其贡献的是物质层面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劳动者所提供的物质劳动能力是“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6]195。无论数字劳动有如何多样的表现形式,数字劳动者把自己的体力、智力总和的物质劳动能力作为商品支配的本质并没有变。相应的,数字劳动是受这种物质劳动能力异己支配的,也即数字劳动异化。其二,从数字劳动过程来看,数字劳动并没有超出马克思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7]208。数字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以数字技术为依托完成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过程,并没有因为数字技术的介入使其性质发生改变。数字劳动的劳动对象既有自然物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农业、工业等体系),又有虚拟形态的信息数据资源。要认识到,信息数据资源具有明显的物质属性,信息数据背后是人及其物质活动的反映,不能因其存在形态的虚拟性而否认其物质性。数字劳动的劳动资料同样具有物质性,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工具作用的发展过程中,数字技术作为人类掌握的一种新的工具登上历史舞台,把人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数字劳动异化仍然是物质劳动过程控制权的丧失。其三,从数字劳动结果来看,数字劳动的产品仍然是物质性的存在与物质性消费与使用。当下数字技术为支撑形成的多数劳动产品仍然以现实物质的状态呈现,部分劳动产品可能表现为“数字产品”,但仍然以物质性的硬件设施为存在前提。同时,不同表现形式的数字劳动产品最终在消费和使用层面仍然是现实的、物质性的。概言之,数字劳动异化仍然使物质性劳动产品成为异己力量。

(二)数字劳动异化是技术规训的全景控制

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技术穹顶下对数字劳动者全景式的控制。正如福柯对于全景监狱的分析,数字技术正扩散成无法逃离的环形建筑,数字平台成为环形建筑中心的瞭望塔,“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15]。其一,从如何控制来看,体现为算法对劳动过程的直接支配。算法通过预设的决策架构和代码,将劳动过程分解为可量化、可计算的任务模块。既有开发游戏性的复杂界面,设置等级制度等,人为制造工作焦虑,并诱导数字劳动者持续工作;又有开发简约性的界面,将数字劳动者的权限严格限制在操作屏幕内,而有限的决策选择中往往包含着算法设定的“最优解”,导致劳动过程中自主性的结构性消解。其二,从如何维持控制来看,体现为数据监视对劳动者的数字化重构。微粒化数据的采集重构数字劳动者,通过性别和年龄等身份数据、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数据、表情等情感数据、浏览记录等行为数据的多模态数据分析,数字劳动者由现实的人转变为拟像化的人。实时数据的反馈调控形成监视闭环,能够以参数的变化识别数字劳动者的生活状态、工作状态,乃至离职倾向等,实现预测性控制。其三,从如何固化控制来看,体现为数字平台以市场化形式垄断议价权。首先是数字平台中作为商品的数字劳动者的可替代危机,数字劳动突破时空桎梏,但也形成了全球性的内卷,激烈的竞争使得劳动者往往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18]。其次是数字平台的技术壁垒形成事实性垄断,平台成为市场本身,数字劳动者脱离平台无法工作,即使是高技能的劳动者也只能成为被挑选的对象。最后是数字平台的法律规避,劳动关系碎片化使得稳定、连续的雇佣被替换为单次、独立的服务,数字劳动者难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

(三)数字劳动异化是隐性的资本剥削

数字劳动异化是他者剥削和自我剥削的耦合,实质上是数字技术外衣下一种隐匿的资本剥削。数字劳动异化的隐匿性在于将数字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转为资本利益,而数字劳动者却不自知自觉。其一,从他者剥削来看,传统意义上人格化的资本“消失”了,数字劳动异化体现为平台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产品等的控制。如前所述,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资本不必直接占有数字劳动者的成果,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数字平台不断压缩数字劳动者的时间、空间。由于数字劳动者并不直接掌握数据及其算法规则,只能被动处于超负荷劳动的“黑箱”之中。人格化资本的隐匿,身处其中的数字劳动者面对的是无感情、无道德的数字平台及算法,即使有剥削感知,却很难找到一般意义上的压迫者。其二,从自我剥削来看,数字劳动异化体现为数字技术为依托创造出表面上自由、平等的工作岗位,数字劳动者自愿提高工作强度,进行自我压榨、自我剥削。自我剥削是伴随着新自由主义而兴起的概念,以自由为名,将个体劳动者塑造为“企业化自我”,将市场逻辑引入人的发展中,并承担自身工作发展的责任。自我剥削模糊了剥削的主体,剥削主体不再是人格化的资本,而是劳动者自身。在资本逻辑驱动下的数字劳动中,数字劳动者看似有灵活、自由的选择机会,可以按照自身喜好自主决定工作状态及其强度,实际上“资本产生的是它自己的需求,我们却将此误认为是自己的需求”[19]。所谓自我剥削,不过是一种具有欺骗性、隐匿性的资本剥削。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劳动者在缺乏生产资料的情况下,落入隐性资本剥削网络的必然结果。

三、数字劳动异化的形态

数字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数字化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以技术为支撑的一种异化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异化现象揭示了资本主义对本质颠倒的事实并没有变,间接证明了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科学性和生命力。因而,以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为指导,分析数字劳动异化呈现的四种形态及其对劳动产品、生活、自己、他人的丧失,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数字劳动异化问题。

(一)失去产品:数字劳动产品控制权的颠倒

失去产品是数字劳动异化的第一重形态。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第一个表现是劳动产品的异化,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生产的产品越多就越贫困,劳动产品成为一种异己存在物和不依赖生产者的力量,“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20]48。数字劳动者没有摆脱与数字劳动产品相异化的结果,质言之,在数字圈地运动中数字劳动者失去了数字劳动产品,并受到数字劳动产品的异己支配。一是数字劳动者对数字劳动产品所有权的丧失。一方面是实体的劳动产品的丧失,以Uber等网约车平台企业为例,作为数字劳动者的网约车司机所生产的运送服务产品并不属于自身,而归平台所有。平台通过算法设置、任务分配等掌握了网约车司机的劳动产品,网约车司机付出越多,其得到的就越少,因为绝对收入的增长速度要远低于单价的下降速度。另一方面是虚拟的劳动产品的丧失,以YouTube等视频平台企业为例,视频创作者这一数字劳动者通过消耗体力、脑力创作出视频这一劳动产品,但在作品收益分成、使用权等方面受到平台的绝对限制。视频产品以平台为存在基础,离开平台产品将无法传播,因而视频创作者只能接受平台的既定规则,以事实性的“让渡”所有权以换取收益分成。二是数字劳动产品对数字劳动者控制权的掌握。数字劳动者不仅失去了劳动产品,而且还受到劳动产品的支配。秘密在于资本以利益控制着数字劳动的环境,进而引导数字劳动者的未来走向[21]。例如,视频创作者所生产的视频产品,相关视频会有不同的数据反馈,在利益的驱使下,终而使得视频产品成为控制视频创作者的力量,只生产数据反馈好的类型的产品。视频创作者不再拥有对视频产品的掌控权,而成了负责执行的对象化、工具化的存在。

(二)失去生活:数字劳动本身剥夺时间与空间

失去生活是数字劳动异化的第二重形态。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第二个表现是劳动本身的异化,劳动产品的异化表现在结果,劳动本身的异化是劳动活动、行为及其过程的体现,产品只是行为及过程的总结。马克思指出:“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对生产行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工人对他自己的活动——一种异己的、不属于他的活动——的关系。”[20]51数字劳动异化使得数字劳动本身不再是依赖于、属于数字劳动者的存在,相反,成为反对、支配数字劳动者的活动。第一,数字劳动本身使得数字劳动者失去了生活时间。数字劳动并没有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反而侵占其生活时间。以Doordash等外卖平台企业为例,派单制的工作方式,使得配送员这一数字劳动者时刻处于待命状态,工作成为没有尽头的存在,既没有开始的时间,也没有结束的时间。外卖配送员的个人生活时间不再完整,成为工作时间的从属。第二,数字劳动本身使得数字劳动者失去了生活空间。数字劳动在形式上拓宽了部分数字劳动者的工作空间,居家办公成为可能。然而,工作空间与生活空间的融合所带来的是生活空间的丧失。在任务时效的约束下,数字劳动者必须在生活空间中完成既定的工作量,工作空间选择的自由也变成了一切空间都为工作服务。第三,在失去生活时间和空间的前提下,数字劳动者失去了全部生活,彻底成为工作的附庸。数字劳动本身的异化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的界限,数字劳动者成为困在平台、困在算法中的存在。从个体来看,数字劳动本身使得健康生活成为奢望,数字劳动者总是处于过劳的工作状态,缺乏娱乐、休息,身心健康必然受到影响。从社会关系来看,数字劳动本身使得家庭生活、社交生活的牺牲成为必然,数字劳动者缺乏与家人、朋友互动的时间与空间,导致家庭生活和社交生活走向疏离。

(三)失去自己:数字劳动者主体性的丧失

失去自己是数字劳动异化的第三重形态。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第三个表现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人是普遍的、自由的类存在物,在有意识地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成为区别于动物的类存在物。然而,“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20]54,人沦为不能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分开的动物性存在。数字劳动异化使得数字劳动者处于无意识、不自由的状态,把数字劳动作为维持现代化社会中肉体生存的手段,并在劳动中失去了作为类存在物的自己。其一,数字劳动者成为客体性存在。对于部分数字劳动者而言,数字劳动不是自我实现的活动,而是客体性的活动。例如Amazon公司在物流中心业务中,采用AI系统来监管劳动者,追踪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并能够计算“懈怠”时间,对于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在线生成解雇指令,而不需要人的审核。这就使得数字劳动者失去了劳动主体性,成了被监控、约束的客体性存在。最终成就了技术、数据的“狂欢”,而消解了具体的、主体性的人。其二,数字劳动者失去了自主创造性。数字劳动不是有意识地改造对象世界,相反,陷入了重复性、单调性的“牢笼”。以欧洲、印度等呼叫中心的工作为例,常常是“重复的、标准化的、有压力的和受到高度监控的”[22]。数字泰勒主义的支配下,数字劳动只是劳动者谋生的无奈手段,在机械的情绪劳动中,放弃了作为人的类的自主生活。其三,数字劳动者失去了自由。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个人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自由选择是否劳动、自由选择工作量的大小,甚至自由选择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这种形式自由背后是生存危机,在自由中沦为赤贫。这种赤贫与工业社会无异,劳动者只是想在现代化社会中满足吃喝及最基本的精神需求。因而,在广泛的选择和充分的自由背后,是一个血淋淋的事实——没有自由。数字劳动者要在现代化社会中维持基本的生活就必须参与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工作、必须按照资本既定的方案选择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四)失去他人: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断裂

失去他人是数字劳动异化的第四重形态。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第四个表现是人与人的异化,这是前三个异化表现的直接结果,人与自身对立的时候,也与他人对立。享受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只能是人,因而异化劳动说明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为工人之外的他人所占有,“工人生产出一个同劳动疏远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20]57。数字劳动异化最终导致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劳动者相异化,也即数字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异化,在失去产品、失去生活、失去自己之后,数字劳动者也失去了他人。一是数字劳动中人的原子化,人与人成为竞争者、对手。从工作性质来看,数字劳动者之间有较为显著的“弱合作”特性,每一个数字劳动者都是相互竞争的孤立个体,按照平台、算法等的要求进行既定的、碎片化的工作。从生活方式来看,鉴于数字劳动者的生活时间和空间被侵占,在工作中与同事等缺乏足够的社交互动机会,在工作之外通过社交媒体也难以与其他劳动者建立深度关系。二是“数字贵族”与普通数字劳动者的鸿沟。数字劳动异化使得掌握数字平台等的群体积累起巨量的财富,从而成为“数字贵族”。例如Google、Apple、Meta等科技巨头的管理层,从掌握的财富和影响力而言,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贵族”。与之相对的是普通数字劳动者的困窘,例如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呼叫中心客服等,他们工作时间长、强度大、职业发展变得困难,只能聚焦于最基本的生计。在“数字贵族”与普通数字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三是数字劳动中形成了新型劳资关系。从雇佣关系来看,数字劳动中劳资关系较为松散,一些数字劳动者往往以“独立承包人”的角色出现,并没与相关平台等签订雇佣合同,只取报酬而不享受社保等。这使得数字劳动者抗风险能力较差,平台方在招聘中往往有更大的话语权。从资本对人的支配方式来看,数字技术工具发展,使得资本以更低的成本取代人力,数字劳动者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同时资本通过数字技术能够更加精准地监控工作内容和方式,数字劳动者逐步成为没有感情的数据“搬运工”。

四、数字劳动异化的超越

现代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呈现“中心—半边缘—边缘”的特征,中心地区、半边缘地区为维持在生产、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往往以牺牲边缘地区为代价[23],而边缘地区碍于发展现实也难以摆脱受控的命运。在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数字技术为资本所掌控,无法一蹴而就根除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因而在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指导下尝试探索渐进式的超越方案,短期要构建数字劳动共同体形成实践力量,中期要推动资本逻辑向人本逻辑的分配变革实现数字劳动者地位的提升,长期要推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本性转变,才能使数字技术回到工具性存在本质,最终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

(一)推动构建数字劳动共同体

构建数字劳动共同体是超越数字劳动异化的实践起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4]。数字劳动共同体是在数字劳动者的联合中建立起来的,数字劳动者在这种联合中获得自由,实现对数字劳动异化的超越。具体来看,其一,通过劳动教育塑造数字劳动者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主体性的复归,为构建数字劳动共同体奠定基础。一方面是数字劳动价值论教育,要把复杂的理论体系解构为基本命题,“使抽象理论现实具体化”[25],让数字劳动者充分认识其所创造的价值及其被资本剥削的事实。另一方面是数字劳动共同体意识教育,要使数字劳动者了解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激发其行动意愿。此外,要加强数字劳动者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增强对抗资本剥削的能力。其二,要构建数字劳动者个人联合的数字劳动共同体,形成集体行动的力量。数字劳动异化使得劳动者成了碎片的、孤立的、原子化的人,这加剧了人的关系割裂,使人与人成为对手,难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当下历史阶段数字劳动共同体以科学分工为重要基础,形成的应是完整的、协作的、配合的人及其关系,在联合中形成的实践力量可以对抗平台的压迫,提升数字劳动者群体的议价能力。从个人自由来看,数字劳动共同体中,数字劳动者个人的自由以共同体的自由为前提,共同体的自由也以个人自由的实现为条件,一切不依赖个人的状态不可能发生。因而,数字劳动者在个人自由的状态下找回自己与他人,实现对数字劳动异化的超越。

(二)推动资本逻辑向人本逻辑的分配变革

在分配领域推动资本逻辑向人本逻辑的转变是当下一个阶段超越数字劳动异化的经济调节手段。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天然建立在资本逻辑之上,这就使得极少数人可以不劳而获——凭借资本收入占据多数社会财富。《21世纪资本论》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收入前1%群体的不同世界,“在‘1%’的人群中,劳动收入逐步成为附属物,而资本收入不断增长变为收入的主要来源”[26]。因而,要超越数字劳动异化,就要在分配领域下功夫,提高数字劳动收入所得。具体来看,一是理念上推动按资分配向按劳分配转变,重视数字劳动者的数据贡献,提高数字劳动回报。按资分配忽视了数字劳动的本质作用,使得占有数字生产资料的群体能够在不直接参与生产的条件下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可持续的,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最终累积为巨大破坏力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相较之下,按劳分配则是一种人本逻辑的分配方式,以数字劳动者的贡献,尤其是数据贡献为分配依据,能够极大调动其自主性和创造性,打破参数化、拟像化的人,使数字劳动者在劳动中实现类本质的复归。二是实践上构建科学公平的分配制度,保障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人本逻辑要转化为具体的分配制度才能发挥超越数字劳动异化的作用。在初次分配方面,通过规定数据贡献的劳动价值、优化数字劳动最低收入标准、规范数字劳动力市场等,构建起数字劳动者劳有所得、得所应得的合理回报机制。在二次分配方面,通过合理的税收调节等,对低收入的数字劳动者进行再分配,改善其生活质量,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在三次分配方面,积极引导数字企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项目,将数字平台等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有益力量,对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进行补充。通过分配方式的变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数字劳动异化的超越,数字劳动者实现对产品、生活、类本质、人与人关系的占有。

(三)推动数字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

数字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是超越数字劳动异化的根本所在。推动数字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社会形态的整体转变,使最广大的数字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以重构的生产关系消除异化的颠倒状态。具体来看,第一,数字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向公有制才能从根源上超越数字劳动异化。马克思指出,“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20]45。数字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技术平台、算法规则、数据等为资本巨头垄断,进而主导了数字劳动的全过程及产品分配。而数字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打破资本对数字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使数字劳动者成为数字生产的主人。第二,数字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数字技术的工具性力量。私有制条件下,数字技术为资本所绑架,应用的领域较窄,只能服务于少数人,是一种就技术工具与人的关系的颠倒。而公有制则相反,一方面可以极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数字技术的应用将更加全面,应用到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数字平台、算法规则等不再是剥削的“帮凶”,而是社会化服务全体劳动者的资源,数字技术真正成为一种工具性力量,其发展创新首要考虑的是整体的社会效益。数字劳动者在生产力大发展中获得应得的劳动产品,并运用作为工具的数字技术拿回属于自己的全部,实现对数字劳动异化的全面扬弃。

 

来源 |《重庆社会科学》2025年第5期

作者 | 苏鹏(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劳动与社会实践教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