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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翠:科技创新要守住伦理底线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丨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丨 点击:68
李新翠:科技创新要守住伦理底线
 

【浏览字体:   】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日,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健全体系、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3个方面。首先要促进科技向善,防范科技活动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保证科技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其次要遵循科技规律,立足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社会文化特点,推动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的协同发展、良性互动;再其次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人工智能、基因编辑、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给经济社会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给个人生活带来了超乎想象的便利,也伴随着诸多令人深思和担忧的科技伦理问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新兴技术突破和应用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日益深刻,伴随产生的伦理问题成为全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面对这一时代挑战,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和健全。《办法》的出台无疑是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进步。

  科技伦理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关系多个方面、涵盖多个程序,科技伦理治理不仅是一项具体的工作,也关系到组织和个体的认识和观念,只有在科技与伦理良性互动中才能理解科技伦理的本质,也只有通过妥善处理科技发展所面临的伦理挑战,才能真正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伦理治理机制,切实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办法》从健全体系、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等方面作出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定,就体现了综合系统治理的要求。

  有人把科技伦理简单地理解为伦理与科技的对立,进而把科技伦理治理视为对科技发展的约束。的确,伦理与科技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张力,但恰是这些张力铸成了科技伦理治理的必要性。《办法》强调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基本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塑造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预防科技活动的额外风险,破除科技创新路上的绊脚石,真正实现科技创新与惠及社会相统一,从根本上实现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科技伦理固然事关重大且影响广泛,但《办法》也非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干涉”每一项科技活动,而是聚焦聚力保护人类、动物或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阻断科技创新对人类、动物和社会带来的不可逆转损害或不良结果,重点监管领域主要包括生命科学、医学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具体指向直接或间接与人类或实验动物相关的科技活动及其他依法依规需要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

  《办法》的落实需要强化多个责任主体的主动作为。《办法》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各类责任主体。各相关主体包括组织及相关个人要强化科技伦理意识,在开展科技活动前、中和后都要绷紧伦理这根弦,将科技伦理要求和规范挺在前面。不能等着“被审查”,而是要将其作为从事一切科技活动的前提,将其视为科技活动的底线和红线,坚决不可碰触,更不能逾越。只有各科技活动责任主体树立鲜明的科技伦理意识和理念,科技伦理审查之本才能达成,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烦琐的、复杂的科技伦理审查程序上。

  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既是对科技进步的要求,也是对伦理道德创新性发展的期望。《办法》的出台固然重要,落地生效才是根本。仍需要各地、各行业或社会团体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细则、规范或指南,强化科技伦理审查,护航科技创新大业。

  (原载10月13日《中国教育报》。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