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吉林省民政厅,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放开搞活的工作要求,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动力活力,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为吉林全面振兴率先突破作出新贡献,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党建引领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与社会组织党的工作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引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2.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两个纳入”,按照“单建、联建、派建”的形式,抓好源头党建。持续推动“六个同步”,成立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同步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年检年报、等级评估、评比表彰、抽查检查等工作,抓实过程党建。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决策制度机制,抓好业务党建。
二、优化结构布局
3.聚焦培育重点。立足新发展理念,紧扣吉林振兴发展实际,围绕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464新格局的部署”,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布局,倾力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吉字”品牌社会组织。聚集培育“四大集群”,发展培育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领域社会组织;聚焦发展“六新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领域社会组织;聚焦建设“四新设施”,着力培育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领域社会组织;聚焦现代农业,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做大做强大米、玉米、人参、梅花鹿等本地特色品牌社会组织;聚焦社会保障和服务民生,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救灾、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促进和谐的社区社会组织。聚焦开放共享,积极培育面向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的“外向型”社会组织。到2025年,力争上述领域社会组织数量都有一定比例增加,进一步提高公益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省级打造50个以上社会公信力强、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组织,各市(州)打造10家以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作用发挥好的社会组织。
三、强化培育扶持
4.推进直接登记。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激发活力,增添动力,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符合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不再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积极推动依法直接登记政策落地。对社区社会组织采取登记或备案“双轨制”管理。
5.放宽准入条件。围绕发展大局和现实急需,推动个案登记,探索“一业多会”,推进服务“一主六双”战略和“464”新格局的行业成立多会,促进社会组织公平有序竞争和协同发展。降低注册资金标准,省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金降至5万元(行业规定最低限额的从其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落实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政策,做好相关登记管理工作。
6.规范登记审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登记审查,打破隐性壁垒。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范命名。严格社会组织负责人资格审查,配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做好注册资金审核,确保注册资金来源合法。加强注销清算审计,严禁变相转移、侵吞、分配社会组织财产。推动无效低效社会组织“出清”。
7.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省级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各地视情缩短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落实全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托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优化政务服务。
8.加强孵化培育。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孵化培育,提高社会组织筹建质量。积极协调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和活动场所,采取“政府出资新建、社会资本捐建、公共用房改建、项目补贴助建”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探索设立孵化资金,建立孵化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到2025年,每个市(州)、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站)、成立1家枢纽型社会组织。
9.强化人才培养。推动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加快培育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骨干队伍,每年对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新成立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当年要进行业务培训。
10.加大政策支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优先取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获得4A(含)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有效期前三年内可简化年检材料,以年度财务报告代替年度审计报告。协同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相关部门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举措,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四、发挥功能作用
11.服务吉林全面振兴。围绕吉林全面振兴,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社会组织,服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支持社会组织围绕现代农业、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广泛开展行业调研,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发布一批经济指数、行业标准、行规行约,推动一批国家支持吉林振兴政策落地见效。积极推动与全国性社会组织对接,链接国际国内资源,为吉林全面振兴培育更多增长点。支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农博会、汽博会、房交会、美食节等消费活动,带动消费增长,服务高品质生活体系。鼓励新能源、新材料、“双碳”等环保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资源、黑土地保护、防沙治碱建设,助力吉林可持续发展。
12.服务基层社会治理。鼓励组建“社工服务中心”“家庭舒心驿站”“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社区社会组织,激活社会治理体系基层细胞。推广长山花园社区基层治理工作经验,推进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和谐。
13.服务基本民生。持续实施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六大行动”,实施社会组织与乡村振兴重点地区结对帮扶工程,做好资金引进、项目落地、农产品销售等工作,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施“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奋斗、就在吉林”等行动,拓宽高校毕业生、吉人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创业渠道。响应群众关切,支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幸福养老工程,支持儿童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困境儿童与留守儿童帮扶、儿童主任培训、心理援助等公益活动,支持康复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为残疾群体提供专业服务,支持书画院、体育俱乐部等组织广泛开展“书香吉林”“冰雪运动进校园”等惠民工程,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14.服务行业发展。结合吉林地域特点特色,推动落实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个一批”,在行业调研、政策建议、行业标准、人才培养、品牌建设等方面,引领支柱产业、特色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探索完善本行业领域的标准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修订)一批本行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出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先进标准。依托吉林“大校、大院、大所、大企”优势,发挥省院士专家联合会、省校友人才联合会、省人才开发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开展产业培训,助力企业招才引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壮大一批行业发展必须的人才人力队伍。聚焦“千亿斤粮食”“千万头肉牛”“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冰雪旅游”等重点工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开展洽谈会、推介会、座谈会等活动,助力培育一批促进经济布局优化的产业集群。支持成立品牌协会,助力中国一汽、长光卫星、“吉林大米”“吉林鲜食玉米”等品牌发展壮大,形成一批“吉字号”社会组织品牌服务项目。持续实施“我为企业减负担”行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整治,优化营商环境。
15.服务对外开放。广泛开展产业招商、园区招商、平台招商,推动我省社会组织有序开展省际、国际合作,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谋划一批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举措。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与发达省份和地市合作交流,落实好吉浙、津长合作协议,开展国内重点区域经贸交流,吸引更多企业来吉投资兴业。支持对俄、对日、对韩等社会组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和“借港出海”战略,用好全球吉商大会、中韩经贸交流会、汽博会等展洽平台,提升对外开放合作能级。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平台建设,助力提升吉林影响力和“软实力”。
五、加强综合监管
16.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建立以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督导检查、案件协查为核心的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依法监管合力。
17.加强行业管理和内部治理。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行业自律功能,完善一批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的自律公约。规范落实《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引导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议事规则、决策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和规范自治。
18.加强诚信建设。将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相关内容写入章程,引导社会组织制定完善诚信守则、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利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吉林”等平台,加大对失信行为披露和曝光的力度。
19.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年度检查、双随机抽查、等级评估、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日常监管,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实施谈话提醒、柔性执法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提质增效。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20.加强专项查处。常态化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顿,“零容忍”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持续深化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和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