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成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实施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正式成立。吉林省教育科学院生命与安全教育研究中心为指导单位、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为主要发起单位,王野川会长出任首任调委会主任。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 引起了全国相关教育和司法部门、学校管理者、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认可。公、检、法, 以及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各施援手,共同助力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的成功实践,走在了全国校园纠纷人民调解阵线的最前列。
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于家庭、学校、保险单位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遵循“ 诉前调解、调赔结合、有效化解”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治已病治未病, 预防大于治疗”的原则,维护当事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打造平安校园。这是一项惠及社 会、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并使多方受益的极大好事,更是司法 群众工作系统的一项创建性工作,也是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系统工程建设中又一社会化服务系统的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和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拥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被许多国家誉为“东方经验”。(我国现有三种调解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其工作开展,是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018年,是毛泽东主席批示“枫桥经验”5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批示“枫桥经验”15周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对人民调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两代国家领导人大力倡导的“枫桥经验”的实质,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集中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职能与作用。
2018年6月,吉林省司法厅、省高法、省综治办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着力打造“枫桥经验”的吉林样板,切实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求深刻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 倡导人民群众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助手作用。
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对于规避校园意外事故发生风险,把纠纷诉前化解,过程简单化,结果理想化,不上交矛盾,就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体现出法律保护与社会关怀的威严和温暖与平安和谐校园的建设基础。
二、“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对人民调解组织、人员、程序、协议作出了相关规定;2016年,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鼓励支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组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2018年3月1日,陈宝生部长在全国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指出“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强化依法治理,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解决涉校涉生安全事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
基于此,按国家要求和我省情,适时成立“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法治观欠缺。
部分学校管理者、师生和家长的基本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遵法、不守法,遇到问题不会从法律角度客观的剖析问题的原因,不会运用合理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从而经常会导致纠纷升级,发生校闹、上访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责任界定不明晰,纠纷化解陷僵局。
(1)责任不明晰,责任比例无法确定,校责险就不能进行理赔,目前我省还没有针对教育纠纷案件的调解机构,部分家长,诉求无止境,达不到个人满足就肆意校闹或到政府无理上访,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并给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增加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2)学校担忧产生负面影响和承担非我责任,也不愿进行诉讼,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额理赔。同样,在责任没有划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处理赔案,不能进入理赔程序。
(3)保险公司:“目前没有专门的第三机构来进行划责,只能诉讼划责”。如果保险公司为案件定损划责,除非全额赔付,否则家长和学校通常不认可。导致校、家、保三方相互推诿,使矛盾升级。
3.校方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而陷入责任被动。
在校方无责或因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校方不会固定证据,不会合理运用《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依法维权,导致学生家长因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而要求学校承担全责,在多数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因学校无责或存在侵权第三人而无法进行理赔,就此校方与家长方僵持不下,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三、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内容和原则
1.服务宗旨:发挥第三方人民调解优势,有效化解家校纠纷,为学校分忧、为师生 施援,为家长解难、为双方维权、共建和谐美丽校园。
2.工作内容:免费公益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为我省贫困家庭学生和困难家庭教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为学校提供安全教育、风险防范等相关培训公益讲座;根据调解结果督促有关方进行快速理赔。
3.工作原则: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校调委调解校园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5)相关调解工作接受教育、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选聘的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实际情况,配置3-9名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是按照相关要求由法律、教育及相关领域专家或有一定社会地位或影响力的人员组成,为教育提供法律公共服务,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聘书,并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人民调解员证上岗。
每届调委会组织任期3年,可连任和续聘。
五、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体系
1. 建立地方“调委会或调解工作站”。逐步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建立调委会或工作站,让纠纷案件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县(区),就地调处,快速化解。
2. 建立专家库。由相关高校、科研机构、行政部门等组成;成立预防化解校园纠纷专业委员会,吸纳法律、公安、教育、医疗、心理等方面专家,开展理论研究指导。
3. 组成专家“宣讲团”。定期或不定期为学校或家长宣讲“风险防范、法律、心理、校园欺凌、校园性侵、校园贷”等方面的知识及防范措施。
4. 成立“法律顾问团”。有重大纠纷及诉讼案件时,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5. 建立人材培养机制。探索模式研究、大学学科建设(本硕专题)、专材培养。
6. 建立协调督促保险理赔机制。根据矛盾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督促保险机构进行理赔,快速转移因校方责任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起和指导单位
发起单位: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长春市法学会
长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黎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指导单位: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生命与安全教育研究中心
长春大学网络安全学院
七、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人员简介
主 任:王野川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会长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文化教育研究中心 主任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生命教育专业委员会 副理事长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安全教育专委会 委员
常务副主任:余晓竹
民盟吉林省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
吉林省生命与安全教育学会 副会长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入选专家
北京邮电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
副主任:宋 霄、张 伟、刘宇、、王嘉露、宋海峰、周鹤、洪海玉、顾大千
专职调解员:姚振兴、崔洺诚、洪海玉 、马宇欣、宋海峰、邢书铭
综上,“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要求申请成立,并独立于家校双方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将按照“诉前调解、调赔结合、有效化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治已病治未病,预防大于治疗”的原则,维护当事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打造平安校园。
“吉林省校园纠纷人民纷调委会”的成立运行,有利于指导、督促我省各地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工作站的建立,积极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提高学校师生和家长的法制观念,有效化解校园纠纷和矛盾,既节省司法资源,又避免校园纠纷的升级和扩大,对于就地快速进行纠纷调处,减少纠纷以及诉讼案件,缓解校园纠纷各方的压力和负担有十分积极的影响,是一项惠及社会、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并使多方受益的极大好事,可赞可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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